中共西安石油大学委员会
西安石油大学
西石大党〔2016〕83号
关于修订印发《西安石油大学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各院(部、系),机关、教辅、后勤各单位:
新修订的《西安石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已经校党委会2016年4月18日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石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校党委会
2016
年
4
月
18
日
会议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陕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认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长期聘任聘用合同(五年以上)、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在校工作三年以上的,方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工作认真,办事公道,有大局意识,关心学校的发展,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威望。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人数原则上按教职工人数的8—12%的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部、系)等为选举单位,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会议应有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应获得本单位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以院(部、系)等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团长一般应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也可由部门工会主席担任。代表团团长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程序及时替补。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干部监督;
(四)完成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行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单位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离职、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校,即失去代表资格,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另选他人替补。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单位缺额,增补与否由校工会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代表团团长在校内调动,只保留代表资格,该团团长按细则第十六条的要求,从原代表团的其他代表推选替补。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送校党委会审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二)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三)长期出国、外借、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四)经常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先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参会人数应达到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3,过半数同意有效。同时,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教代会代表资格撤销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足。撤销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届(次)教代会报告。必要时,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 每次召开教代会时,应组成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并处理大会期间的相关事务。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校工会主席和各代表团团长组成。主席团的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提出,提交大会筹备委员会(领导小组)审定,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负责处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需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需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民主管理、福利、经费审查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休、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根据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的情况;
(三)办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根据需要召开相关专门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在其二级单位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进行,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依据立案的原则提出立案意见。对未立案的提案应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提案人解释。
提案立案的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
(二)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
(三)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学校职能部门承办。
(二)承办部门办理后及时向提案人反馈办理结果。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提案审查和提案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在立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提案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如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做进一步答复。
(四)对学校发展和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并且具有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进行重点督办。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校工会对二级单位教代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二级工会组织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按程序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
(五)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院(部、系)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院(部、系)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二级教代会代表产生方法与校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方法相同,但名额比例上应多于校级教代会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一般应为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按照《西安石油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西安石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西石大党〔2009〕42号印发)同时废止。
抄送:校党委委员、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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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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